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06號原告 方淑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思允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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