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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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10號原告 賴良先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清溪 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0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