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51號原告 顧金龍 被告 蔡萬來
行政院農委會東勢林務處法定代理人 李延壽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