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185號原告 顏家均 被告 黃慈佑 告顏家均與被告黃慈佑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072元(計算式:9288元/月47月2=87307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