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6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非法持有槍砲等
6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非法持有槍砲等如附表所示之6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上開各罪中尚有部分從刑即有宣告沒收之物品,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9款併執行之,自無庸另定應執行之刑,另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均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馥如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非法持有槍│施用第一│││毒品│級毒品│毒品│級毒品│砲│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有期徒刑7│有期徒刑│││月│4月│月│6月│月│1年2月│├──────┼─────┼────┼─────┼────┼─────┼────┤│犯罪終了日期│98年5月26│同左│98年8月18│98年8月│98年8月19│98年10月│││日││日│19日│日│16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8│同左│高雄地檢98│同左│高雄地檢98│高雄地檢││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年度毒偵字││年度偵字第│98年度毒│││第3481號││第5742號││26841號│偵字第71││││││││53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同左│98年度審訴│同左│98年度審訴│99年度審││││字第2790號││字第4383號││字第4384號│訴字第│││││││││298號││├──┼─────┼────┼─────┼────┼─────┼────┤│事實審│判決│98年9月29│同左│98年12月28│同左│98年12月28│99年2月│││日期│日││日││日│23日│├───┼──┼─────┼────┼─────┼────┼─────┼────┤││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同左│98年度審訴│同左│98年度審訴│99年度審││判決││字第2790號││字第4383號││字第4384號│訴字第│││││││││298號││├──┼─────┼────┼─────┼────┼─────┼────┤││日期│98年10月19│同左│99年1月11│同左│99年1月11│99年3月││││日││日││日│15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槍砲彈藥刀│毒品危害│││制條例第10│防制條例│制條例第10│防制條例│械管制條例│防制條例│││條第1項│第10條│條第1項│第10條第│第13條第4│第10條第││││第2項││2項│項│1項│├──────┼─────┴────┴─────┴────┴─────┼────┤│備考│前經99年度審聲字第75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