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重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重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智字第四號
原告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 律師被告吉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戊○○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渭陽 律師被告巨益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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