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丁○○被告丙○○○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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