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74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17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1741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前因聲請非常上訴事件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有關訴訟救助部分經原審以106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就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復聲請訴訟救助。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563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6年8月9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並於106年8月31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法官林樹埔法官劉介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劉柏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