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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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398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創文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創文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蕭創文(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8月
9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7年11月1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2項販賣第二毒品罪係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2罪)、轉讓禁藥罪(1罪)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7年6月、4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經本院於107年10月18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39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是以被告經本院判處之刑並非輕微,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被告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並審酌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確保等情狀,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繼續存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107年1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