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524號上訴人 林价良 (兼被上訴人 邱月時 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劉靜芬 律師
李秉哲 律師 張淳烝 被上訴人 林德墩
林清坤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富 被上訴人 王眛
王紀雪惠 王榮祺 王榮聖 王秀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品鑫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黃煦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第四、十、十六頁等「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二」關於「 王昧 」記載,應更正為「王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許石慶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