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方淑美 間公示送達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寄送予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暨退件信封
原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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