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55號原告 劉邱明香 被告 劉琴棋
劉冬海 劉楊妹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8,000元【計算式: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30元/㎡×土地面積11,630×原告應有部分2600/11630=85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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