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28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全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全福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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