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原告 吳峰岳 被告 郭侹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任育民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