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31號原告 巫瑀玲 被告 謝仁晟
陳樺韋
蔡仁欽
郭明嘉
許謙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6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 李虹川 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審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鄭咏欣法官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