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4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徐千惠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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