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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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 陳宗欽 即長金工程行被告 廖宏山 即 金玉成 企業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4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告(即聲請人)原請求支付命令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763元,現欲減縮為871,76
3元,請予更正本院裁定中命補繳裁判費之金額云云。惟本件聲請尚與前揭規定有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