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刑事第二十二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