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52號原告辛○○原告與被告丙○○、寅○○、乙○、卯○○、巳○○、辰○○、丁○、癸○○、壬○○、午○○、子○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苑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