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0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王淑娟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0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