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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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64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五九號、第二0八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拾伍年,褫奪公權捌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合計淨重壹佰壹拾貳點陸柒公克)及包裝袋參個(共重柒點肆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男用三角內褲貳件及保險套壹個均沒收。
事實
一、乙○○、丙○○(業另案判決確定)均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亦係為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四項所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甲類第四款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運輸及私運進入臺灣,乙○○為圖使其購買之海洛因得以運入臺灣,遂邀丙○○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一同搭乘澳門航空公司NX六六一號班機,前往澳門後轉機進入大陸深圳地區,乙○○、丙○○並約定以乙○○承擔丙○○至深圳之機票及全部住宿花費,作為丙○○將乙○○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本」之成年男子(下稱「阿本」)購買之海洛因運入臺灣交予乙○○之代價,乙○○、丙○○遂共同基於運輸及私運管制進出口物品入境之犯意聯絡,乙○○於同年十一月四日先行搭機返回臺灣等候,「阿本」則將乙○○以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向其購買之海洛因三包,購入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以一個保險套包裹偽裝成陰莖形狀,夾藏於二件男用三角內褲縫合之夾層中,交付丙○○,丙○○將之穿著掩飾身上攜有海洛因,再於同年十一月五日二十一時三十五分許,搭乘長榮航空BR八0六號班機返抵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在機場第二航廈入境大廳通關時,經海關人員帶往海關檢查室執行列管注檢,丙○○唯恐事跡敗露,趁海關檢查人員不注意之際,將其所穿著上開夾藏海洛因之縫合內褲,脫下後棄置於海關檢查室辦公桌底下,致檢查人員未發覺而放行通關,丙○○並即於同年十一月六日又由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再度搭機出境前往澳門轉赴大陸深圳地區躲避。嗣經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人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警員,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十七時十分許,在桃園中正國際機場海關檢查室搜查,於辦公桌底下起出上揭丙○○棄置之縫合內褲,並由縫合夾層中取出以一個保險套包裹之海洛因三包(合計淨重一百一十二點六七公克,空包裝袋共重七點四九公克,下稱本件海洛因三包),再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二十三時十五分許,在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入境廳逮捕由大陸地區經澳門搭機返臺之丙○○,而循線查獲前情。
二、案經臺南縣警察局移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認定部分:
一、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之二立有規定。丙○○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對於本件海洛因三包係由何人購買一事所為之陳述,固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然經本院審酌其於接受司法警察調查而為陳述時,未見有何受強暴、脅迫、利誘或收買等外力之干擾影響,其警詢仍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形,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之二規定,得為證據。
二、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調科壹字第二0000六0五八號鑑定通知書,雖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然法務部調查局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進行鑑定而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屬於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所指法律有規定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故上開鑑驗通知書,得為證據;中正國際機場入出境服務站檢查通知單、臺北關稅局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臺南縣警察局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南縣警鑑字第0九四二二00一九二號鑑驗書、偵查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94年甲○朝至聲監續字第一二三一號通訊監察書及監聽通聯譯文各一份,以及通聯調閱查詢單三份,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均知曉為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得為證據;再被告及丙○○之國人入出境末端查詢報表,係就渠二人出入境情形,以機械記錄方式列印而出之資料,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並非傳聞證據,又查獲本件海洛因三包之相片二十二幀,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所拍攝內容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亦非供述證據,均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對於曾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偕同丙○○一同搭乘澳門航空公司NX六六一號班機,前往澳門後轉機進入大陸深圳地區,被告並於同年十一月四日先行搭機返回臺灣,而丙○○則於同年十一月五日二十一時三十五分許,身著「阿本」交付而以一個保險套包裹偽裝成陰莖形狀,夾藏於二件男用三角內褲縫合之夾層中作為掩飾之本件海洛因三包,搭乘長榮航空BR八0六號班機返抵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在機場第二航廈入境大廳通關時,經海關人員帶往海關檢查室執行列管注檢,丙○○將其所著上開夾藏海洛因之縫合內褲,脫下後棄置於海關檢查室辦公桌底等情,固均為坦承,惟矢口否認有何運輸、私運海洛因入境之犯行,並辯稱:丙○○係跟我一起至大陸深圳地區賭博,在我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返臺之前,丙○○曾向其提議合資購買海洛因,我僅表示如有貨源即購買,沒有就算了,我並未與丙○○有共同私運海洛因入境之犯意云云。經查:
㈠被告曾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偕同丙○○一同搭乘澳門
航空公司NX六六一號班機,前往澳門後轉機進入大陸深圳地區,被告再於同年十一月四日先行搭機返回臺灣,而丙○○則於同年十一月五日二十一時三十五分許,身著「阿本」交付而以一個保險套包裹偽裝成陰莖形狀,夾藏於二件男用三角內褲縫合之夾層中作為掩飾之本件海洛因三包,搭乘長榮航空BR八0六號班機返抵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在機場第二航廈入境大廳通關時,經海關人員帶往海關檢查室執行列管注檢,丙○○將其所著上開夾藏海洛因之縫合內褲,脫下後棄置於海關檢查室辦公桌底等情,為被告所坦認,復有被告及丙○○之國人入出境端末查詢報表、中正國際機場入出境服務站檢查通知單、臺北關稅局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各一份及查獲上開海洛因之相片二十二幀可稽(見警一卷第六六頁、第六七頁、第七十頁、第七三頁,偵一卷第二三頁至三三頁),且本件海洛因三包,送驗結果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一百十二點六公克,包裝袋共重七點四九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調科壹字第二0000六0五八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可憑(見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刑事案卷第三九之二頁),而上開縫合內褲經鑑驗結果,該內褲之斑跡DNA與丙○○之DNA─STR型別相同,有臺南縣警察局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南縣警鑑字第0九四二二00一九二號鑑驗書一份可參(見偵二卷第二一頁)。
㈡被告固以上揭情詞置辯,且丙○○於審理中亦附合證稱:我
與被告一起至大陸深圳地區遊玩,是我邀被告一起購買海洛因,被告因快要返臺,就表示有就買,沒有就算了,我向「阿本」購買共計二十萬元之本件海洛因三包,數量及價格均我與「阿本」決定,被告並未要我攜帶海洛因運送進入臺灣云云,惟查:
⑴丙○○迭於警詢及偵訊時均稱:我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搭乘澳門航空公司與被告一起出境至澳門再轉機至深圳,出境到大陸所需費用及機票均由被告支付,但到大陸二天後,被告要我支付至大陸之機票及住宿費用以及交予我花用之人民幣三千元,但我沒有錢,被告就要我幫其帶一些「軟的」(即海洛因)回臺灣,抵銷上開我欠其之費用,我不得不答應,本件海洛因三包之價錢,係被告與「阿本」接洽,且我帶該三包海洛因回臺灣係打算要交給被告等語(見警二卷第七頁、第十三頁、第十四頁,偵二卷第五頁)。
⑵再者被告曾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於附
表所示時間,分別與附表所示丙○○(即「 黑義 」)、「阿本」及稱呼「小ㄟ」之不詳姓名年籍之人相互以臺語交談聯絡而為附表所示之通話內容,為被告所坦認,並有偵查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94年甲○朝至聲監續字第一二三一號通訊監察書及監聽通聯譯文各一份及通聯調閱查詢單三份可憑(見警一卷第十三頁至第二二頁,審理卷第一五0頁至第一五七頁),且查:
①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通話內容,業見被告於九十四年十
一月四日先行返臺後,即播打電話將海關檢查之狀況告知「阿本」及丙○○,且極為關心詢問丙○○返臺之時間,「阿本」並提醒勿再詢問以免通話遭到監聽。
②被告固辯稱附表編號4所示之通話內容,係其要友人幫其購
買鳳梨酥禮盒,交予丙○○帶回臺灣云云,然丙○○除迭於警詢及審理中稱:我有聽到「阿本」他們在電話中稱海洛因為「禮品」,且附表編號4所示通話內容中提到之價錢「二十」,應該是指購買海洛因之價格為二十萬元之意等語外,尚於審理中稱:我在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返臺時,攜帶本件海洛因三包、幾件衣服及天珠飾品,並未帶任何鳳梨酥,「阿本」除了上開海洛因外,並未託我帶東西予被告等語(見警一卷第四二頁,審理卷第一八0頁、第一八一頁、第一八三頁),再依附表編號4所示通話內容,被告表示要向「阿本」購買所謂以「禮品」為代號之物品,「一盒」係被告要吃,「二盒」要寄給被告處理,亦即被告合計要向「阿本」購買「三盒」,此與由丙○○攜帶進入臺灣之本件海洛因三包之數量,恰相吻合。是被告要向「阿本」購買而以「禮品」為代號之物,即為販賣海洛因之「阿本」使用作為海洛因之暗語,且被告不僅在該次通話中敲定向「阿本」購買之價錢為二十萬元,其購買之數量亦與嗣後丙○○攜帶進入臺灣之本件海洛因三包之數量,完全相合,再者鳳梨酥並非違法物品,被告若欲向友人購買鳳梨酥,大可表明購買鳳梨酥為禮品之意,然依上開通話內容,被告與「阿本」間僅遮遮掩掩以「禮品」為交易物品之代稱,完全未提及有何與鳳梨酥相關之話語,且實際上丙○○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返臺時,亦根本未有攜帶任何鳳梨酥之情形,足見附表編號4所示通話內容,決非所謂購買鳳梨酥之交易,而係進行海洛因之交易買賣,至為彰顯。從而,本件海洛因三包,係被告與「阿本」敲定價錢及數量,並再參以丙○○係因與被告一同前往大陸深圳地區,始因被告之介紹而認識被告之友人「阿本」,亦即丙○○與「阿本」原本並不熟稔,且其連前往大陸深圳地區之機票及住宿花費都無法承擔,根本毫無支付二十萬元購買本件海洛因三包之資力,丙○○有何足以與「阿本」進行本件海洛因三包買賣之能力,且「阿本」又豈會將價值二十萬元之海洛因,出賣予既不熟識,又毫無資力之人,而平白徒使自己陷於價款無法獲取而蒙受損失之風險之理等情以觀,丙○○攜帶之本件海洛因三包,當係被告向「阿本」以二十萬元之價錢購買,而非由丙○○所購買之情,至為明確,被告辯稱其僅要友人幫其購買鳳梨酥禮盒,交予丙○○帶回臺灣云云,以及丙○○於審理中翻稱係其以二十萬元之價格向「阿本」購得本件海洛因三包云云,均無可為信。③再者丙○○係應被告之邀,始與被告一同前往大陸深圳地區
,而丙○○至大陸深圳地區之機票及住宿等花費,亦均由被告承擔支付,且依附表編號7所示之通話內容,被告係基於觀察丙○○之為人可信且好相處,以報知賺錢機會為由而邀丙○○前往大陸深圳地區,亦即丙○○係被告探尋並受被告全程安排及帶領前往大陸深圳地區之人員,其與原本在大陸深圳地區之「阿本」並無任何淵源可言。
④又依附表編號5所示之被告與「阿本」間之通話內容,「阿
本」在發生丙○○於入境接受海關檢查時,將夾藏海洛因之縫合內褲脫下後棄置於海關檢查室辦公桌底下之事後,隨即將上開過程詳細完整告知被告,且渠二人之通話中亦見有丙○○係「出來做鳥」(臺語),而暗諭丙○○係擔任負責往來穿梭傳遞工作之「信鴿」角色之用語。
⑤再丙○○於發生上揭棄置海洛因之情形後,即如附表編號6
之通話內容所示,直接向被告聯絡,請求被告出面提供援助並前往大陸將其領回臺灣,而被告緊接在附表編號6所示通話之後,隨即如附表編號7所示,向「小ㄟ」一再表示其帶領至大陸之丙○○之人品可信,且丙○○於審理中尚稱:「阿本」怕被告騙他,我請「阿本」幫我向被告作證我確實有帶東西(即海洛因)回來,被告才將十萬元寄到大陸,先給「阿本」一半之款項等語(見審理卷第一七五頁),而被告亦坦稱確有該匯款十萬元予「阿本」之情事,可見丙○○在發生棄置本件海洛因三包之情況後,直接向被告聯絡而請求其出面提供援助,且被告亦積極向販賣海洛因之人士遊說丙○○之人品可信,並將本件海洛因三包價款之半數即十萬元匯寄予「阿本」。
⑥從而,丙○○原本即屬被告全程安排及帶領前往大陸深圳地
區之人員,與在大陸深圳地區販賣海洛因之「阿本」並無任何淵源,且丙○○攜運之本件海洛因三包,又係被告所購買之海洛因,再加上被告與「阿本」間之對話,業有暗諭透露丙○○係負責往來穿梭傳遞工作之訊息,以及丙○○在發生棄置本件海洛因三包之情況後,直接向被告聯絡而請求其出面提供援助並前往大陸將其領回臺灣,而被告亦向販賣海洛因之人士解釋丙○○之人品無疑,復將購買本件海洛因三包之半數價款十萬元匯寄予「阿本」等積極維護己方人員以及支付購買本件海洛因三包價款之舉動,並再參以若丙○○純粹係為「阿本」從事運送該批海洛因進入臺灣之工作,則被告僅為單純買主,丙○○運送任務成功與否,與被告無關,且被告既然實際上並未由丙○○處取得本件海洛因三包,其並無支付任何價款予販賣之「阿本」之理由,丙○○實無在運送任務失敗後即向被告求援,而被告亦無須積極向海洛因之人士解釋丙○○之人品,復又匯款半數價款予「阿本」之必要等情綜合以觀,在在彰顯丙○○應係被告一手安排,從事為被告將被告所購買之本件海洛因三包攜運進入臺灣,再交予被告之任務。
⑶至於丙○○固在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將本件海洛因三包棄置
而入境後,即於同年十一月六日又由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再度搭機出境前往澳門轉赴大陸深圳地區,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二十三時十五分許再度從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入境,有丙○○之國人入出境端末查詢報表可稽,惟丙○○於審理中稱:我覺得我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回到大陸,就不會被抓到,嗣因我認為不一必會被抓,且還有家人,故我才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返回臺灣等語(見審理卷第一八二頁),且依附表編號5所示「阿本」與被告之通話內容,業見因丙○○已遭警方(即通話中之「市刑大」)鎖定,故務必聯絡告知丙○○不得返回住處之意旨,是丙○○縱然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之隔日,隨即再出境前往大陸深圳地區,無非是先至大陸深圳地區暫避風頭,避免遭警立即查緝而導致被告與「阿本」之違法犯行曝光之舉動而已,並無礙於丙○○為被告攜運本件海洛因三包進入臺灣此等事實之成立。
㈢綜上所述,被告為圖使其購買之海洛因得以運入臺灣,以被
告承擔丙○○至深圳之機票及全部住宿花費,作為丙○○將被告向「阿本」購買之海洛因運入臺灣交予被告之代價,致使丙○○依約而攜運本件海洛因三包進入臺灣之情,至為明確,被告所辯以及丙○○於審理中翻稱並非為被告運送該批海洛因云云,均為事後卸責及迴護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復為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四項授權公告之甲類管制進出口物品,依法不得運輸,亦不得私運進口,而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者,以私運進口論,適用懲治走私條例規定處斷,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二條定有明文。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被告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已為運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丙○○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被告以一個走私運輸海洛因入境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重依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公訴人雖未就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部分起訴,然此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再被告固然運輸第一級毒品進入臺灣,惟其運送之次數僅為一次,且數量與報上經常刊載查獲毒品之數量達數公斤以上之危害情形,顯然有別而無從比擬,倘仍對其科以法定最輕本刑(無期徒刑),猶嫌過重,衡情尚有可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法定刑。
四、爰審酌被告自大陸地區運輸本件海洛因三包進入臺灣,雖非達數公斤之鉅量,然倘未能及時查獲而流入市面,將造成毒品氾濫而危害國民健康,且被告為避免自己親自攜運毒品而被查獲之風險,竟計畫利誘而使先前並無犯罪前科之丙○○,為其從事運送毒品之違法犯行,惡性非低,且犯後又飾詞否認犯行,犯後態度欠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依其犯罪性質,有褫奪公權之必要,爰併予宣告之。扣案之本件海洛因三包(合計淨重一百十二點六七公克)係屬毒品,又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三個(共重七點四九公克),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海洛因殘留,無法完全剝離(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調科壹字第0九三00一一三0六0號函可參),致須視同毒品之故,上揭扣案之物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耗之海洛因既已滅失,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又本件海洛因三包係以扣案之保險套一個包裹,再將之夾藏於扣案之二件縫合男用三角內褲之夾層中,並由丙○○穿著而藉以運送進入臺灣,則上開保險套一個及男用三角內褲二件,均為丙○○所有而供運輸毒品使用之物,依共犯須就全部犯行負責之原則,均依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九條第一項,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⒈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二十三時五十九分許:(A即被告,B即
「阿本」)「A:喂。我到了啊。B:喔、好‥好。A:擱有搜ㄟ。B:哈
。A:有搜呢,有給我搜呢。B:有新的招喔。A:我說海關有給我搜啦。」⒉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九時十九分許:(A即被告,B即綽號「
黑義之丙○○)「A:你幾點。B:我不知道ㄟ。A:啊甘處理呀,你沒有給他
問喔。B:他是說有啦。A:有你就跟他講。B:我現在在等他啊。A:這樣喔。B:嘿、到時我再打給你。A:我昨回來喔叫我停在最後一個。B:喔。A:我說是怎樣,沒有啦,給你看行李而已。B:喔。A:我說喔,看行李給你看(旁邊傳來「阿本」:「叫他打給我」之聲音)。B:「本啊」叫你打給他。」⒊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九時二十分許:(A即被告,B即「阿本
」)「A:怎樣。B:啊那個國際電話,你怎麼問那個,要做什麼,
麼,要做什麼,你問我就好了,你聽有無。A:問什麼,問你。B:事情不用你那個,我就會安排,你聽有無,你就不要。
A:我沒有給他問一下,我講給你聽啦,這我你沒有關心一下。B:要怎麼說關心,關心這國際電話,關心你變做會害到別人,關心,要關心就要找比較關心的對不對。A:我跟他講什麼,你不就要問他說我跟他講什麼。B:你問他何時要回去,問那個。A:喔。B:你可知道國際電話多少再給人家錄。A:哀喔,剛問他哪有什麼關係。B:你不要以為沒有關係的事,有時候會敗事,就是這種沒有關係的才會敗事啦。A:我問他何時要回去這樣子。B:何時要回去你不用了解的啊。A:
我是不了解,我是問他何時,他就說怎樣。B:他要是忽然跟你講,我跟你講,我不會給他回去了。」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十五時四十四分許:(A即被告,B即「
阿本」)「A:怎樣。B:朋友有要回去玩喔,他有帶一些禮品,你有沒
有要。A:我就跟你講ㄟ,我們在那裡我就跟你講ㄟ。B:因為你要是這樣我就費氣,我就沒辦法,我就沒辦法給你,你要是要,我就留給你。A:好…好。B:你就決定是第一天還是第二天的禮品,這樣就好了。A:好…好。B:哪二種你都知道嘛,那不能說,因為我做。A:那個,那一天,尾天,喔那個濕較好吃啦。B:喔你要濕ㄟ。A:有攪濕ㄟ那支腳好吃。
B:嘿啦。A:我現在跟你說,說這樣你就知道買。B:嘿啦,我價錢二十給你喔。A:這樣喔。B:恩。A:我巧一用,巧一盒呀。B:嘿呀,一盒呀,我留一盒呀給你。A:是說,我有交待他給我買一盒呀,你可有跟他買嗎。B:買什麼盒呀。A:我沒說一盒呀,一盒呀我要吃ㄟ,你可有幫我買一盒呀。…。A:到時候看怎樣在說,交待一盒呀,那盒呀給我留著就好了,留一盒呀,剩ㄟ喔,剩ㄟ你要寄給我喔。B:那樣費氣,你聽有無。A:你不是二盒呀要寄給我。B:哈。A:我跟你說啦,一盒呀我要吃,二盒呀你要寄ㄟ嗎,二盒呀你要寄ㄟ我腳煩惱啊,這樣你聽有無。>B:(聲音模糊)。A:啊你不是說一盒我的,二盒你要寄給我的,二盒我幫你處理啦。
B:你是要我照我這裡的價錢算給你喔。A:沒有啦。B:嘿。A:我是不是叫你給我買一盒呀。B:哈。A:我不是交待你買一盒呀,一盒呀我ㄟ有無,你不是說二盒呀要寄我。B:
我不要寄你啦,因為喔。A:二盒呀要給我處理。」⒌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二十二時五十五分許:(A即被告,B即
「阿本」)「B: 來哥 ,出事了,你知道嘛。A:哈。B:黑義被帶去了,你知道嗎。A:何時。B:現在。A:是為什麼被帶走。B:
他說人家給他被點明ㄟ,你聽有無。A:誰呀。B:黑義呀,他那人家給他點明的,他ㄟ便入境就對了,市○○○○道他出來要做什麼的。A:市刑大甘ㄟ說啊呢。…B:他加我ㄟ東西ㄆ一ㄚ掉。A:嘿。B:啊ㄆ一ㄚ掉ㄟ時準,他現在打公用電話給我,啊他現在不要回去家裡,他說我現在沒有錢,你聽有無。A:說誰不要回去家裡。B:我要叫他不要回去家裡,我一直打他的電話,都打不通,你聽有無。A:嘿。B:因為你不好給他ㄟ回家去,他ㄟ等一下,他ㄟ東西丟在檢驗室裡面,等一下給他繞回頭給他看到,他不活,你聽有無。A:嘿嘿。
B:你叫他不要回去家裡啦。A:叫誰。B:叫黑義不要回去啦。A:啊他是在臺灣被帶進去的喔。B:他在桃園,桃園進去,他就給他帶去,你聽有無,帶進去的時候,他剛好利用檢驗的空間,有的沒的,他那二條內褲嗎。A:嘿。B:啊他東西塞在裡面,啊所以那條有的他給他丟掉,你聽有無,脫的時候,檢查的時候,趁不注意給他丟掉,他是這樣跟我講啦。…
B:就點說他這出來要做什麼的啦,意思他這出來做鳥啊,就對了啦。A:啊他這出來也沒幾個知道。…B:啊他跟我說這三個東西這樣丟在那裡,唉呦,你看我會不會瘋掉…啊你叫人先不要回去,你聽有無。A:啊就不知他現在人在那裡。B:
因為他現在用公用電話打的,他說他出來在桃園公用電話打的,你聽有無,啊他問說要回去家裡,我要叫他不要回去。」⒍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十八時三分許:(A即被告,B即丙○○
)「B:我人現在在大陸。A:恩。B:看你有辦法給我幫忙。A
:恩,你到底是在必殺望,怎樣會這樣啦。B:無,我人現在是在大陸,看你有辦法給我幫忙嗎。A::嘿,啊要怎麼樣。
B:看你有辦法過來給我帶無。A:我要按怎過去給你帶啦…你甘知道我按怎樣。B:無啦,我是講你人先過來一下,因為我事情要講給清清楚楚。…我是現在跟你說,看你有辦法過來,跟我說一下無。A:你現在是在哪裡。B:現在人在大陸。
A:大陸哪裡。B:一樣這個地方。A:你又跑到那裡去,是怎樣。B:(來哥)你也知道我的人,清清楚楚。」⒎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二十一時四十四分許:(A即被告,B即
「小ㄟ」)「A:那事情到底,我霧煞煞呢,怕的不敢回去呢。B:沒有關
係,我現在了解看是什麼情形喔。…A:啊今天大家一個機運賭瞭醜,我跟他說沒關係,我帶你過去,大家看有什麼錢賺沒,我有跟他講明的,報你賺錢,好啊你沒關係要不要隨便你。
…A:我都說給你聽啦,護照放在我那邊,我連去給他翻都給沒有啦,我給他拿去買票。…A:我跟你說,放在我那裡,放在抽屜裡,我拿去給他看的時候,去買票說這個也要去,就把它丟著就回來,旅行社的拿來家裡給我妻啊,我只知道他叫黑義。…A:要我去救他,也可以,你跟他說,你要叫來哥去救你,來哥有打來,你的人品來哥看ㄟ到,但是你總是要有一個交代,我才講的出來。B:他要交代就不知道要怎麼交代,他就說他沒辦法交代什麼,因為這個情形他只交代過程,過程,這個過程只有他本人知道。…B:所以我請教你這個問題,你對他比較了解一點。A:因為我跟他相處的時候都在天九牌場裡面。B:這二年都在天九牌場,但是他的人,我是覺得他的人,一般天九牌場的關係他是,我覺得他是不錯相處啦。B:
恩。A:今天我才會招呼他來身邊,是覺得不錯我才給他招啦。…B:他家裡好嗎,他說他欠人一堆。A:就是欠人一堆,我才跟他講說,看要不要和我過去走一走,他是不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