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2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準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12月12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3月12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本案羈押期間,即將於95年5月11日屆滿,羈押被告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5月1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明呈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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