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原告甲○○
羅坤成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經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號刑事判決確定,有該刑事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宗權~B2法官吳秀美~B3法官蕭艿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尤峰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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