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五九號寶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羈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一月二十四日、三月二十四日、五月二十四日、七月二十四日各延長羈押貳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重信
法官戴勝利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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