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75號上訴人即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
洪大植 律師 林建志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596,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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