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682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甲、受安置人乙(基本年籍資料均詳卷)自民國96年12月13日19時起延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
受安置人甲丁○○(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短期安置所受安置人乙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短期安置所法定代理人乙○○住臺北市○○區○○街○○巷○○號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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