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57號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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