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57號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