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13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蔡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133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1月1日上午9時2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8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叁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
仟零叁拾伍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5年9月16日向原告請領卡號為000000
0000000000之萬事達信用卡使用,依約定被告得持卡於該信
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依約按時繳納款項,逾期應
按年息20%計算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截至88年6
月7日止,共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清償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客戶消費明
細表及帳務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200元
合計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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