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六小字第32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九十六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