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06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士簡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興宏國環保建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6年度偵字第7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興宏國環保建材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機械引起之危害,應有
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
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96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
1。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
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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