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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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187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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