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三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八百零六萬四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八萬零八百九十三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官方美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