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度上易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上易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四九號
上訴人地○○
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錦俊 上訴人庚○○訴訟代理人 李諒賢 兼訴訟代理人玄○○上訴人辛○○住台北縣板橋巿新海路一八一號
壬○○訴訟代理人 顏銘聰 上訴人己○○
黃○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上訴人戊○○住台北○○○區○○街○○○號三樓
丙○○兼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上訴人甲○○
癸○○申○○亥○○寅○○宇○○未○○卯○○天○○巳○○丑○○○酉○○住台北縣永和巿永真路四一七巷十七號二樓辰○○戌○○午○○住台北縣新店巿中興路一段二八七巷十九號三樓兼訴訟代理人子○○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四九號民事判決之正本與原本,當事人欄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四九號民事判決之正本與原本,於當事人欄漏列上訴人未○○,有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陳蘇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H附表一:
上訴人地○○住台北巿松山路三四二巷五之三號
宙○○住彰化縣○○鎮○○里○○路三四之十六號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黃錦俊住彰化縣○○鎮○○里○○路卅五號上訴人庚○○住彰化縣○○鎮○○路三十四之八號訴訟代理人李諒賢住彰化縣○○鎮○○路三十四之八號兼訴訟代理人玄○○住彰化縣○○鎮○○路三十四之七號上訴人辛○○住台北縣板橋巿新海路一八一號
壬○○住彰化縣○○鎮○○路○○○號訴訟代理人顏銘聰住彰化縣○○鎮○○路○○○號上訴人己○○住台中巿天津路二段一○四之一八號
黃○住彰化縣○○鎮○○里○○路三四之十一號訴訟代理人李宗炎律師上訴人戊○○住台北○○○區○○街○○○號三樓
丙○○住彰化縣北斗鎮西安里文子巷二十號兼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住彰化縣北斗鎮西安里文子巷二十之三號上訴人甲○○住彰化縣北斗鎮西安里文子巷二十號
癸○○住彰化縣○○鎮○○里○○路卅五號申○○住彰化縣○○鎮○○里○○路三十五之十八號亥○○住彰化縣○○鎮○○里○○路三十五之十八號寅○○住彰化縣○○鎮○○里○○路○○○號宇○○住彰化縣○○鄉○○路○段○○○巷七之五號卯○○住彰化縣○○鎮○路里○○路○○○巷○○號天○○住彰化縣○○鎮○○里○○路○○○號巳○○住彰化縣○○鎮○○里○○路○○○號丑○○○住彰化縣○○鎮○○里○○路○○○號酉○○住台北縣永和巿永真路四一七巷十七號二樓辰○○住高雄○○○區○○○路○○○號戌○○住台中市○區○○街○○○號二樓之二午○○住台北縣新店巿中興路一段二八七巷十九號三樓兼訴訟代理人子○○住台中巿美德街四十二號二樓之二被上訴人乙○○住彰化縣北斗鎮西安里文子巷二十號附表二:
上訴人地○○住台北巿松山路三四二巷五之三號
宙○○住彰化縣○○鎮○○里○○路三四之十六號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黃錦俊住彰化縣○○鎮○○里○○路卅五號上訴人庚○○住彰化縣○○鎮○○路三十四之八號訴訟代理人李諒賢住彰化縣○○鎮○○路三十四之八號兼訴訟代理人玄○○住彰化縣○○鎮○○路三十四之七號上訴人辛○○住台北縣板橋巿新海路一八一號
壬○○住彰化縣○○鎮○○路○○○號訴訟代理人顏銘聰住彰化縣○○鎮○○路○○○號上訴人己○○住台中巿天津路二段一○四之一八號
黃○住彰化縣○○鎮○○里○○路三四之十一號訴訟代理人李宗炎律師上訴人戊○○住台北○○○區○○街○○○號三樓
丙○○住彰化縣北斗鎮西安里文子巷二十號兼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住彰化縣北斗鎮西安里文子巷二十之三號上訴人甲○○住彰化縣北斗鎮西安里文子巷二十號
癸○○住彰化縣○○鎮○○里○○路卅五號申○○住彰化縣○○鎮○○里○○路三十五之十八號亥○○住彰化縣○○鎮○○里○○路三十五之十八號寅○○住彰化縣○○鎮○○里○○路○○○號宇○○住彰化縣○○鄉○○路○段○○○巷七之五號未○○住彰化縣○○鎮○○路○○○號卯○○住彰化縣○○鎮○路里○○路○○○巷○○號天○○住彰化縣○○鎮○○里○○路○○○號巳○○住彰化縣○○鎮○○里○○路○○○號丑○○○住彰化縣○○鎮○○里○○路○○○號酉○○住台北縣永和巿永真路四一七巷十七號二樓辰○○住高雄○○○區○○○路○○○號戌○○住台中市○區○○街○○○號二樓之二午○○住台北縣新店巿中興路一段二八七巷十九號三樓兼訴訟代理人子○○住台中巿美德街四十二號二樓之二被上訴人乙○○住彰化縣北斗鎮西安里文子巷二十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