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救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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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救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臨時管理人 張秀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柏棠 律師
相 對 人 震岳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98年度北簡字
第3192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98年10月29日所為
之民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王柏堂 律師」記載,應更正
為「王柏棠律師」。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震岳鋼模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震岳精密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唐步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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