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99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皓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786號),因被告自白認罪,改以簡易程序(原案號:114年度苗金簡字第2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林皓文業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查。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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