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9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SIAAIKIEW女(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陳淑香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SIAAIKIEW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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