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75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被告LANDMARKINTERNATIONALCORP.

兼法定代理人 林俊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5萬3216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834.35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2萬8847.23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四、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5萬4224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35萬5824元,及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六、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36萬7516.8元,及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七、訴訟費用新臺幣32萬0704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LANDMARKINTERNATIONALCORP.(聯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聯懋公司)、林俊言(與聯懋公司下合稱被告,單指其一則逕稱姓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

  聯懋公司於民國113年1月29日邀同林俊言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約定對於聯懋公司現在及將來在原告辦理結匯向國外採購物資以美金180萬元為限額開發信用狀及墊付外幣貨款或承兌,並約定利息自借貸撥款日起依美金6個月TAIFX3利率加碼年息1.55%固定計息,按月計付,在原告借用之各種貸款如有不按期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墊款或貨款視為全部到期,且自遲延日起就原告墊付金額新臺幣貸款依原訂利率及外幣墊款、貨款部分改按當時各該幣別原告掛牌利率與依原告新臺幣基本利率(季)加碼年息5.5%之孰高者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遲延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遲延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聯懋公司於如附表「開狀日」欄所示日期先後委請原告開立180天遠期信用狀6筆(開狀金額、銀行墊款日、借款起迄日、利率,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下合稱系爭借款)。詎聯懋公司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墊付款已於113年9月14日到期即未依約清償,經原告催討未果,已喪失期限利益,系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尚有本金美金106萬0462.38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林俊言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應就前揭欠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本票、授權書、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墊付款債權明細表、LOANOUTSTANDINGREPORT、ApproveCreditLineMaintain、國外付款通知書(APPLICATIONFORIRREVOCABLEDOCUMENTARYCREDIT)、到單通知書(DOCUMENTSARRIVALNOTICE)、借款確認書、聯邦銀行存款牌告利率表、聯邦銀行外幣存放款利率表(掛牌)、外匯匯率表(CURRENCYFILELIST)、美金TAIFX3利率表(TAIFX0900)、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通知書等為證(見卷第19至28、31至101、141至142、157至159頁),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聯懋公司向原告借用系爭借款,迄尚有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六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林俊言為聯懋公司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六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除第一審裁判費外,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爰併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32萬0704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附表:

編號

LOANNO.

放款編號

L/CNO.

信用狀號碼

 開狀日

開狀金額

現欠墊款金額

 (美金)

銀行墊款日

借款起迄日

利息起算日(至到期日止)

利息計算利率

遲延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遲延利息計算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遲延利率10%計付

逾期超過6個月按遲延利率20%計付

1

0624CO00009

062OBUH4MU

00007

113年3月18日

USD153,216元

USD153,216元

113年3月18日

113年3月18日起至113年9月14日止

113年3月18日起至113年9月14日止

7.09%

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9.77%

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0624CO00011

062OBUH4MU

00009

113年4月19日

USD38,600元

USD834.35元

113年4月19日

113年4月19日起至113年10月16日止

113年4月19日起至113年10月16日止

7.15%

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9.78%

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

0624CO00012

062OBUH4MU

00011

113年4月22日

USD28,847.23元

USD28,847.23元

113年4月22日

113年4月22日起至113年10月19日止

113年4月22日起至113年10月19日止

7.15%

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9.78%

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4

0624CO00013

062OBUH4MU

00010

113年4月26日

USD154,224元

USD154,224元

113年4月26日

113年4月26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

113年4月26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

7.17%

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9.78%

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0624CO00016

062OBUH4MU

00015

113年8月8日

USD355,824元

USD355,824元

113年8月8日

113年8月8日起至114年2月4日止

113年8月8日起至114年2月4日止

6.59%

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9.79%

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6

0624CO00017

062OBUH4MU

00016

113年9月9日

USD367,516.8元

USD367,516.8元

113年9月9日

113年9月9日起至114年3月8日止

113年9月9日起至114年3月8日止

6.55%

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9.79%

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尚積欠本金美金106萬0462.38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