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0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20號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秀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林秀滿於1.民國112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2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8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64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3.民國108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1,7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64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53,62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5,14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3.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8,819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02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3628元

林秀滿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八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5140元

林秀滿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四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8819元

林秀滿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四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3628元

林秀滿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二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五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35140元

林秀滿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六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二八,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3

新臺幣8819元

林秀滿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六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二八,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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