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號

聲請人 許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翁登成

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113年12月8日

100,000元

FA024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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