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17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竣華固德汽車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龍谷交通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雅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張雅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本院107年度
中小字第1737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以其對龍谷交通有限公司(下稱龍谷公
司)提起本院107年度中小字第1737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
,惟因龍骨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董事 郭燕民 死亡,而現無法
定代理人,為免訴訟延遲致其受損,爰依民事訴訟法聲請選
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龍谷公司給付承攬報
酬等事件,現由本院以107年度中小字第1737號審理中,惟
相對人龍谷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董事郭燕民,已於民國106
年8月29日死亡,且前已離婚,且未有子女,有臺中市南區
戶政事務所107年8月6日中市南戶字第1070003793號函檢附
之戶籍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至28頁)。次查,相對人
龍谷公司於104年後為一人公司,郭燕民為董事兼股東,業
經本院調取龍谷公司登記案卷,於郭燕民死亡後,迄今並無
新董事產生。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龍谷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
等情,堪認屬實。
三、本院審酌相對人為龍谷公司前股東,前有參與龍谷公司之業
務營運,對龍谷公司之事務應有一定程度之熟稔,應適和擔
任龍谷公司特別代理人,爰選任為本件訴訟事件為相對人即
被告龍谷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以代表為訴訟行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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