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台灣省台東縣團務指導委
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林耀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6,64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