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13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陳宥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零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
同)00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30457元自108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61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
㈡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230457元不為繳納
,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