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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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93號抗告人即具保人兼被告 莊絜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6年9月6日106年度訴字第1393號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93號案件於民國106年9月6日所為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民國106年8月28日入監執行,未有逃匿情形,請撤銷原裁定等語(見本院卷第64頁正反面)。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前以被告莊絜逃匿為由,於106年9月6日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93號裁定,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裁定沒入。惟被告業於106年8月28日入監服刑,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2頁),是本院於106年9月6日裁定沒入保證金時,被告並無逃匿情事,本院上開裁定,容有未洽,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羅國鴻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