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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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附民上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九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上訴人,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0四二號侵占等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徐世禎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