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73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黃薷玉 (原名 黃纓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叁佰捌拾柒元,及柒萬捌仟零伍拾玖元自民國95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薷玉(原名黃纓淑)持用債權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債權人依約定條款第23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債務人除應給付債權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16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循環利息,債務人截至95年10月10日止,尚結欠78,059元消費款、5,328元循環利息,總計83,387元未為清償,經債權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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