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681號
原 告 林瑞生
被 告 高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9日
下午4時,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佩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681號
原 告 林瑞生
被 告 高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9日
下午4時,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