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文政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杜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