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文政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杜維哲

吳宛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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