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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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志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53,22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14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