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2號

附民原告 陳柏嘉

附民被告 霍秀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5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音儀

法官周宛瑩

法官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冠杰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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