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何秀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